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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飞鱼_海南整治庸懒散贪:琼山城管查违建不力被处分

发布日期:2012-09-19

专题:海南掀起整治“庸懒散贪”风暴

  南海网海口9月1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李晓梅)9月14日,海南省纪委公布第三批全省集中整治“庸懒散贪”专项工作以来的“懒政”案例。其中,海口琼山区城管大队副大队长等因查处违建不力被处分,儋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办事效率低,解决群众诉求不及时,且收受群众钱财被省纪委调查……

   案例一、海口琼山区城管大队工作不力致违建“长高”15层

  2010年7月,位于海口市凤翔路和中山南路延长段交叉路口的佳捷酒店南侧地块(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动工打基础准备建楼时,群众对该违法建筑有举报。琼山区城管执法大队派案件处理室副主任唐某带人到现场进行了处理。8月,海口市五大整治办公室发出《打违工程督办通知》,琼山区城管执法大队再次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并责令该工地进行整改。11月5日和8日,唐某和指导员许某又带人到现场进行处理,暂扣了部分施工器械,迫使该违建暂时停工。

  但此后,由于放松了日常巡查和后期的跟踪监管和查处工作,自11月中旬开始,该业主开始偷建第一层,至2011年2月中旬建好15层。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负责15层违建楼路段日常巡查的琼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没有发现15层违建楼的违建情况,致使15层违建楼建成,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该案中,琼山区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兼案件处理室主任王某,唐某、许某,琼山区城管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陈某等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违建查处不力,致使15层违建楼建成,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012年2月2日,海口市琼山区纪委决定,给予王某、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许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陈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二、儋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办事效率低且收群众钱财被调查

  2010年8月24日,在原告蒋某诉被告羊某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儋州法院白马井法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羊某位于白马井镇教师村B排32号的一间房屋进行拍卖,竞买人闵某委托周某以216,000元购得该房。该院主办法官陈某在送达执行裁定书时,当事人羊某拒不签收,陈某便自己一人签名后作留置送达处理。2010年11月16日,陈某没有经过合议庭合议,仅与林某、符某口头沟通后便填写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经林某审核后报儋州市人民法院,并结案。

  为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1年初,周某在儋州市那大镇请符某吃饭时,送符某人民币1万元。2011年年中,周某又请符某、林某、陈某等人吃饭,饭前周某再将1000元人民币送给符某用于吃饭买单。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陈某虽口头答应尽快办理,但并未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致使该房产至今仍未能办理过户。符某面对周某的追问,或口头表示会尽快办,或以案子多、工作忙等借口搪塞。

  林某、陈某、符某的上述问题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2012年9月6日,省纪委决定对林某、陈某、符某的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案例三、儋州市水务局懒于调查致部分水库移民骗取巨额扶贫资金

  2006年,原儋州市水务局水库移民登记工作组和尖岭村委会,在登记和审核尖岭村委会海漫三亚飞鱼俱乐部村、南来村、坤坡村、尖岭村和水口村等5个村的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工作中,没有认真调查核实沙河水库和松涛水库移民登记户及其上辈的居住情况,仅以口头方式询问登记户主本人,便给不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条件的62户341人登记并作了审核意见,使得他们通过了有关审核部门的审批,并领取了国家财政扶持资金93.765万元。

   原儋州市水务局水库移民登记工作组和松门村委会,在登记和审核松门村委会兰彩村的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工作中,也没有认真调查核实,给不符合条件的7户44人登记并作了审核意见,使得他们通过了有关审核部门的审批,领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13.2万元。

  上述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核实水库移民资格工作中,懒于深入实际,仅以口头询问了解,其“懒政”行为已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在当地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儋州市纪委监察局已会同市农委及南丰镇纪委共同组成调查组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案例四、白沙黎族自治县元门派出所所长吴某失职渎职受处分

  2012年4月8日,白沙黎族自治县元门乡派出所接到彭某的报案,反映其放在元门乡红卫村哥哥家中价值20多万元的两块花梨木板被盗,并且已知道丢失木板的下落,要求派出所帮助给予追回。

  接到报案后,吴某仅要求当天值班民警李某给彭某做了一份笔录材料和填写“接处警登记表”,对于彭某提供的线索,未采取措施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亦未按“县公安机关警务处理均由网上报批及处理”的要求,将案件及时录入网上平台报批,延误了移送县刑警大队进行查处的时机。

  吴某身为基层派出所所长,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没有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及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其行为属失职渎职行为,违反了省公安厅“四项警令”中关于“有案必查”的规定,严重影响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2012年7月26日,白沙县纪委监察局决定并经县委批准,给予吴某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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