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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9-14
南海网海口9月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高鹏通讯员曲洁邓静瑜)9月7日,南海网记者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海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海口中院落下帷幕,实现了我省环境公益诉讼零的突破,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解决了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因咸水鸭养殖户污染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造成红树林死亡,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据了解,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于1980年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红树林湿地自然保护区。1992年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是以保护红树林湿地为主的北热带边缘河口港湾和海洋滩涂生态系统及越冬鸟类栖息的重要自然保护区。
原告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系1980年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其在对保护区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某擅自在保护区内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山尾村委会青辉村防潮堤西侧开设“江彬养殖场”,用围网围住水域滩涂养殖鸭,占用保护区面积约4.3亩,(占用滩涂约2520平方米),该养殖场陆地上有排污沟,设有排污口,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保护区水域。
李某占用保护区水域滩涂养殖鸭、并随意排放污水,造成该区域水体污染,红树林死亡。海口市人民政府、美兰区人民政府以及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分别于2010年4月1日、4月26日、6月10日分别发出通告,禁止在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养殖畜禽,在禁止区域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关闭并拆迁。但李某均不按通告要求执行。
2011年11月11日,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李某送达通知,要求李某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自行将养殖场搬移迁出保护区。但李某仍拒不执行。2012年3月29日,经海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李某的“江彬养殖场”排污口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排污口排放均超出各项排放标准。且因为该区域为宜林地,被占用后也严重影响原告对该三亚家庭旅馆区域红树林的补种以及红树林的生长。
李某的行为已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并造成环境资源的破坏,对环境生态安全产生不良影响,严重侵害了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公共利益,经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支持起诉,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诉至海口中院,请求判令李某停止在保护区范围内养殖禽类及污染保护区水域的侵害行为,拆除非法养殖的生产设施,恢复原状;支付清理排污口垃圾费20000元、治理水土流失费用(滩面恢复)80000元、水体土壤治理费用500000元。
案件受理后,海口中院对该案非常重视,指定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并承办该案。该案开庭审理前,合议庭成员与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民行科人员亲临现场实地勘察,并当场邀请演丰镇政府、养殖户所在村委会及当事人双方就“江彬养殖场”的搬迁问题进行协调。
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李某自愿于2012年9月4日前将江彬咸水鸭养殖场搬出保护区范围,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给予李某一次性补偿总计人民币10000元;
二、李某在收到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补偿费后仍然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养殖活动,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有权强行拆除李某养殖设施,并由李某向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
三、李某将江彬咸水鸭养殖场搬迁出保护区后,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如向政府争取优惠政策后,应优先考虑李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公益诉讼理念逐渐进入诉讼领域。我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化解,系海口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后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一次有益的尝试。为加强我省环境审判工作,服务和保障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积极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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